当事人就剧本、电影、电视剧的著作权许可事宜达成口头协议,未签订书面合同,也无微信、邮件或短信等证据证明就著作权许可相关事宜有过沟通,达成过合意,无法证明存在合同关系。如产生纠纷,能否提起民事诉讼?如何才能具备起诉条件?

案情

甲、乙口头约定,甲授权乙使用其剧本改编摄制电影,授权费20万元。乙将剧本改编成电影后仍未向甲支付授权费。甲提起诉讼,案由为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,诉请甲支付授权费。甲提供如下证据:剧本著作权登记证,用于证明甲系剧本的著作权人;委托创作合同,用于证明甲委托编剧创作剧本,编剧除享有署名权外,其余著作权均由甲享有;编剧声明书,用于证明编剧已作出权利声明,其只享有署名权,剧本其余所有著作权均由甲享有;剧本。

问题

仅有口头约定,无法提供合同关系存在的任何证据,甲的起诉是否满足起诉条件?

评析

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,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。甲以与乙存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为基础,向乙提出支付授权费的权利主张,应该对双方之间存在著作权许可合同关系承担证明责任。能够证明前述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通常是合同书,如无合同书也应提供微信聊天记录、短信信息、电子邮件或者视频、录音等证据,用于证明双方对著作权许可事宜有过沟通,双方已形成合意,剧本著作权许可合同已经成立。双方之间存在成立且生效的著作权许可合同,且就授权费金额及支付条件达成合意,甲向乙提出支付授权费的权利主张才具事实和法律依据,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。但前述事实影响的是甲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,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。甲承担的不利后果系对败诉而言。甲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,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。